勞動部調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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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勞動保障部在其官方網站發布《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》,通知對職工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以及工資折算辦法進行了調整。以下是通知全文。

 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

  勞社部發[2008]3號

 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(局):

  根據《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》(國務院令第513號)的規定,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。據此,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:

  一、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

  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節假日)=250天

  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

  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

 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。

  二、日工資、小時工資的折算

  按照《勞動法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,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,即折算日工資、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。據此,日工資、小時工資的折算為:

  日工資:月工資收入÷月計薪天數

  小時工資:月工資收入÷(月計薪天數×8小時)。

  月計薪天數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

  三、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《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》(勞社部發[2000]8號)同時廢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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